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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曉晴
2025年10月9日,一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告,令整個不良資產行業為之一震——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范圍將從原有的13個地區擴大至50個重點城市,覆蓋長三角、珠三角、成渝經濟圈等金融與商業活躍區。公告的落地,不僅意味著中國債務治理體系進入“個體修復”階段,也為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帶來了全新的變量與挑戰。
在政策表述中,“符合條件的個人債務人可依法申請破產保護”成為輿論焦點。這看似是對誠實但不幸者的一種制度性寬容,卻也讓債權方感受到潛在風險的擴散。過去,在缺乏破產免責機制的環境下,債務違約往往被視為個人道德失范;而今,隨著制度的成熟,債務人有了“重生”的可能,但債權人的回收路徑卻變得更加復雜——尤其在資產回收率普遍偏低、逃廢債行為隱蔽化的現實語境中。
從實際案例來看,個人破產制度的試點擴容,確實在緩解部分群體性債務風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以深圳為例,自2021年個人破產條例施行以來,共受理案件近千件,約三成申請人成功獲得免責,社會評價較為正面。然而,伴隨制度推廣,一些新的問題也逐漸浮出水面:部分債務人存在惡意轉移資產、虛假申報財產的行為,甚至利用破產程序逃避債務;而債權人由于信息不對稱與跨地區執行難,往往在程序上處于被動。
這也正是當前不良資產行業最為關注的焦點——如何在保護“誠實而不幸”的同時,防范“惡意而精致”的逃廢債。隨著破產制度擴圍,個人與中小企業債務案件的數量將顯著增加,資產處置機構、AMC(資產管理公司)與法律服務機構都將面臨“量增質變”的壓力:既要加快案件篩選與評估效率,又要強化對債務人資產線索的追蹤與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這場制度變革正在重塑債務生態的底層邏輯。過去,不良資產的核心在于“回收與處置”;而在新階段,它更像是一場“博弈與修復”的系統工程。資產回收率不再僅取決于抵押物價值或法律程序的執行速度,還取決于債務人行為的合規性、債權管理的策略化、以及社會信用體系的配合度。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一擴圍試點對不良資產市場的影響將是雙向的。一方面,它可能短期內降低部分債權資產的回收率,使得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更加清晰;但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通過法律化、制度化的路徑,提升整個債務市場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從而為長期資產管理和投資提供更穩定的制度土壤。
在這個背景下,“逃廢債”與“資產回收率”不再是單純的執行層面問題,而成為金融法治化、資產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一個縮影。對不良資產投資人而言,這意味著未來的博弈不只是“買得便宜、收得快”,而是要在復雜制度環境下,重新定義“風險控制”的邊界。
個人破產試點擴圍的信號,還遠不止司法領域的制度革新,它實質上正在撬動整個不良資產行業的底層結構。過去,不良資產市場的主戰場多集中于企業債務、房地產項目與地方融資平臺,而如今,一個新的主體——“個人債務人”——正以前所未有的規模進入資產處置的主循環。
根據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的統計數據,截至2025年上半年,個人類不良資產在金融機構存量不良中的占比已超過40%,其中消費貸與信用卡不良居前兩位。換言之,在每一百筆不良債權中,已經有近半與個人借貸有關。這一結構性變化的背后,是近幾年消費信貸、線上分期與互聯網金融爆發式增長的直接后果,也反映了宏觀經濟下行期個體償付能力的脆弱性。
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擴大實施,這一群體的債務將進入新的法律程序。理論上,誠實的債務人可通過破產重整獲得“免責”,為社會創造重新就業與消費的機會;但從資產處置角度看,這意味著部分債權將面臨法定減記、甚至全額核銷的可能——債權縮水風險正在放大。尤其是對于商業銀行、AMC以及個人不良資產投資機構而言,資產定價模型必須重新調整,傳統依賴抵押物、擔保人與追償路徑的邏輯,正在被“司法豁免”機制部分替代。
更復雜的是,個人債務的可追溯性與資產清查難度遠高于企業債務。企業有財報、流水與公開信息,而個人往往存在隱性收入、家庭財產共用、資產登記分散等問題。一些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前,會提前轉移資產至親屬名下或通過數字貨幣、第三方賬戶隱匿資金,使得債權人的追償成本倍增。若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機制,債權方即便獲得勝訴判決,也可能面臨“紙面資產”的無力執行。
這也意味著,個人破產制度的落地,正迫使不良資產處置機構走向更加“精細化”的運營。傳統的批量收購、統一催收模式難以適應碎片化的個體債務環境,取而代之的,是對債務人畫像的深度分析與動態跟蹤。頭部AMC開始引入大數據風控與征信穿透技術,利用社交行為、消費習慣與資產流向模型來評估回收概率;部分金融科技公司則探索以AI智能催收與法律文書自動化為核心的新模式,提升單筆債務的處理效率。
而在監管層面,個人破產與債權保護之間的平衡,也成為新的議題。銀行擔憂“破產保護”被濫用,造成道德風險;司法系統則強調制度初衷在于幫助“誠實但不幸”的債務人脫困,而非縱容逃債行為。二者之間的張力,正倒逼金融機構優化信貸準入機制——從源頭控制高風險客戶的授信規模與使用用途,同時推動信用評級體系的更新。
因此,個人破產制度的擴圍,既是債務治理的進步,也是資產管理行業的一場“壓力測試”。當個人債務的可豁免性與不良資產的回收邏輯發生碰撞,行業的邊界、策略與定價,都必須重新定義。這不僅是法律與金融的交叉考驗,更是一次關于信任、規則與效率的深度重構。
個人破產制度擴圍的真正挑戰,不在于法律文本如何書寫,而在于執行層面的識別與甄別——如何區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和“蓄意逃廢債”的行為者。這一界限模糊,卻決定了不良資產處置機構能否在新規環境下保持回收率的可控水平。
長期以來,資產管理公司和銀行在面對個人類不良資產時,往往采用“大水漫灌式”策略:批量打包、外包催收、低價核銷。但當破產保護成為制度選項后,這種粗放模式面臨失效風險。部分債務人可能利用破產程序拖延還款,甚至偽裝成“無力償付”以逃避責任。因此,資管機構亟需引入更精細、更智能的甄別手段——而大數據正是這場戰役的核心武器。
如今,領先的不良資產管理機構已開始部署“反逃廢債畫像系統”。它通過征信記錄、司法訴訟、交易流水、社交媒體行為乃至網絡消費軌跡等多維數據,構建債務人行為畫像。例如,某債務人宣稱“無可執行財產”,但系統檢測到其在短時間內頻繁出入高消費場所、或其家庭成員賬戶存在大額資金流轉,這類信號即會被標記為“潛在逃廢債風險”。再結合AI算法的動態學習,這類系統能在案件初期就篩出高風險個體,幫助機構決定是進入法律追償、和解重組,還是直接核銷。
但識別僅是第一步,真正的關鍵在于“怎么回收”。過去,個人類不良資產處置的目標多是“追債”,而現在,更高效的方向是“重組”——讓債務人通過資產置換、分期償還、或勞務補償等方式恢復履約能力,實現債權的部分回收。某頭部AMC在2025年上半年試點的“債務重組+資產置換”模式,便是一種值得關注的探索:對具備部分資產(如房產、股權、汽車等)的債務人,不再單純要求現金償付,而是通過專業評估、協議置換的方式,讓這些資產轉入債權方名下,或用于抵償部分債務。同時,剩余部分債務則在法院監督下分期償還,既保障了債權人權益,也降低了社會性違約成本。
這種模式的邏輯在于,讓“破產”不等于“放棄”,而是成為債務結構重塑的起點。對于資管機構而言,它既能提升回收率,也能通過持有抵償資產進入后續運營環節——例如,將抵押房產納入租賃資產包、將股權置換部分導入基金二級市場。這種“重組—運營—退出”的閉環,正是未來個人不良資產處置的可持續路徑。
當然,要讓這一體系真正運轉,還需司法、監管與金融科技的協同。法院的破產管理人制度需要更專業化,確保資產評估、公允交易與履約監督的透明;金融機構要打通數據壁壘,實現風險信息共享;而金融科技企業,則能以算法與區塊鏈技術,為資產流轉與債務執行提供實時可驗證的“軌跡證明”。
可以預見,未來的不良資產管理,不再是單一的清收邏輯,而是一個融合“數據智能 + 法律框架 + 資產重組”的立體系統。它要求管理者不僅懂金融,也懂科技,更要理解法律的邊界與倫理。真正的破局,不是“追回多少”,而是“如何讓失衡的債務體系恢復秩序”。在個人破產制度下,這場關于信任與信用的博弈,才剛剛開始。
面對個人破產制度擴圍后帶來的逃廢債風險和回收率壓力,單純依賴傳統催收已無法滿足行業需求。不良資產處置要從“被動追償”升級為“系統化管理”,將大數據、法律機制、資產重組和金融創新有機結合,才能在復雜環境下實現有效回收。
首先是精準識別與風險分層。資管機構需要建立多維度數據模型,將債務人財產信息、消費行為、司法記錄、社交活動與線上支付行為等納入分析體系。通過算法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惡意逃廢概率進行動態打分,實現早期預警。這樣,在案件剛進入破產程序時,機構就可以判斷哪些債務人可能通過制度漏洞規避責任,哪些是真正需要法律保護的“誠實不幸者”。
其次是債務重組與資產置換的操作路徑。在明確風險分層的基礎上,可通過協議或司法框架推動資產置換與債務重組。例如,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或金融資產可以轉移到債權人名下,用于抵償部分債務;剩余債務則按分期或利息減免方式進行調整,降低違約激勵,同時提升整體回收率。這樣的模式不僅保障了債權人的基本權益,也讓破產制度真正發揮“救助與重整”的功能,而非成為單純的免責工具。
同時,數字化與智能化手段是提高效率的關鍵。資產管理機構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建立債務資產全程可追溯鏈條,將債務履行、資產置換和法律文書電子化,實現跨平臺信息共享和實時監督。AI智能催收工具則可以自動化生成法律通知、催收計劃和分期方案,在保證合規的前提下,大幅縮短處置周期。
法律與監管的配套同樣不可或缺。法院需為重組及資產置換設立專業管理人團隊,對債務人資產進行獨立評估與監督,確保交易公平、透明;監管部門則需建立數據接口標準,允許金融機構和資產管理公司在合法框架下共享資產信息,防止惡意逃廢債的“信息空窗期”。
最后,制度設計也應關注激勵機制。對于債務人而言,積極配合資產置換、按計劃償還剩余債務應獲得減免或利率優惠;對于資管機構和金融科技平臺,則應通過績效考核和回收率掛鉤的模式,鼓勵主動、精細化管理,而非單純依賴強制手段。
要破解“逃廢債—回收率下降”的雙重困局,需要建立一個多層次、閉環化的處置體系:前端用大數據精準識別風險,中端通過重組和置換實現資產回收,后端借助法律與數字化工具保障執行效率,同時輔以激勵機制推動各方積極參與。只有將數據、法律、商業和技術有機融合,不良資產處置才能在個人破產制度的新環境下,既合規又高效,真正從“被動清收”走向“系統化運營”。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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