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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資產界
作者:資產界專欄作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蔣陽兵
一、債權人委員會的必要性
債權人會議因其全體債權人參與議事的制度設計,議事成本較高,要充分行使職權在客觀上困難極大,且債權人會議為非常設機構,難以對破產程序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及時有效的監督。因此,在債權人會議之外,可另設債權人委員會來代表全體債權人承擔日常性監督職責。
二、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立與組成
債權人委員會是債權人會議的常設機構。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債權人會議可以決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九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決定認可。”之規定,設立債權人委員會是一項權利,可設定也可不設定,是否設立由債權人根據實際情況以決議的方式來確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試行)》則規定簡易審理程序的破產案件一般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另根據規定債權人委員會應由兩類人員組成:一是債權人代表;二是一名破產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限定為9人以下,并且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書面決定認可。
三、債權人委員會的職責與議事規則
《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委員會職責規定的較為概括,即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二)監督破產財產分配;(三)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四)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債權人委員會執行職務時,有權要求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作出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管理人、債務人的有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接受監督的,債權人委員會有權就監督事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對債權人委員會的授權范圍、議事規則等方面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如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會議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二、三、五項規定的債權人會議職權。債權人會議不得作出概括性授權,委托其行使債權人會議所有職權。”即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可以來自債權人會議的授權,但授權的范圍不能超過《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債權人會議本身的職權范圍,且對于《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或專屬于債權人會議的職權不宜交由債權人委員會行使。《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試行)》中則規定,債權人委員會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使職權,債權人會議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其他職權的,不得對其職權作概括性授權。
《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七條只對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及人數要求作了規定,并未規定其如何行使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中規定:“債權人委員會決定所議事項應獲得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作成議事記錄。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記錄中載明。債權人委員會行使職權應當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以適當的方式向債權人會議及時匯報工作,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導。”為了提高決策效率,司法解釋規定決議的通過以人數過半即可,且應當接受債權人會議的監督與法院的指導。
四、債權人委員會接收報告的事項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2)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4)借款;(5)設定財產擔保;(6)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7)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8)放棄權利;(9)擔保物的取回;(10)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上述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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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過多時,如何開展債權人會議?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但這些債權人數量龐大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則會比較困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方式或者網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后的債權人會議還可以采用非在線視頻通訊群組等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管理人應當核實參會人員身份,記錄并保存會議過程。”第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會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管理人應當通過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時提取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并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管理人為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管理人的兩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或者表決期屆滿后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在信息技術發達的時期,采取網絡在線視頻等靈活方式來完成會議的召開以及表決等,能夠產生與現場會議同等的效果,還能為各方當事人節省時間和成本,更好地維護債權人的權利,提高破產效率,應當在現代破產制度中予以肯定。如在處理海航集團系列破產重整案件中,涉及到債權人達上萬人,債權人會議均是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線上進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相關規定】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規范指引(試行)》(節選)
(滬高法民二【2018】9 號 2018年8月31日發布)
12.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和職權。債權人會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及其成員。簡化審理程序的破產案件一般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應當接受人民法院、債權人會議的監督,對債權人會議負責。債權人委員會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行使職權,債權人會議委托債權人委員會行使其他職權的,不得對其職權作概括性授權。
13.債權人委員會議事規則。債權人委員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所議事項應獲得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并制作會議記錄,對所議事項的決議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記錄中載明。
14.管理人實施財產處分行為的報告。管理人實施《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書面報告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委員會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要求管理人對處分行為作出相應說明或者提供有關文件,債權人委員會認為管理人實施財產處分行為不當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責令管理人停止財產處分行為。
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財產處分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實施財產處分行為不當的,可以責令管理人停止財產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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