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債務人怠于行使外設質權的解除權,受妨害債權人可行權之!!!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與案外質權人所簽訂股權質押合同中解除權,以致于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妨礙,債權人要求行使債權人撤銷權以撤銷該股權質押合同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基于這一目的考量,應當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妨害債權人實現其債權的,即可以成為撤銷權行使的對象。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4/16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4/16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4/16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4/16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3/19
 金融審判研究院                 
                2021/03/19
             齊精智                 
                2020/04/23
 齊精智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