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指導案例:明星“官宣”能否作為解除合同的方式?案例解析
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應當通過法定或約定的方式明確無誤地向合同相對方發出,李某在微博平臺向不特定對象作出的所謂“官宣”,或直接在其他平臺直播的方式,均不能認定為向合同相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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