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內商標惡意注冊的發展始末——基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囤積”行為
《商標法》第四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上海信和安律師事務所
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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